第A02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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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9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市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
不在免检范围内的仍需检验尾气排放
 

本报讯 (记者程颖)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9月20日介绍,9月21日起我市停止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虽然不再向车主核发车辆环保标志,但不在免检范围内的机动车仍需参加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

按照要求,车龄在6年以内的机动车,免予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尾气排放检验的,可按规定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龄在6年以上的机动车,应检车辆安检、环检合格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发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的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应在同一地点参加这两项检验。两项检验都合格的,公安交管部门方可发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纯电动汽车免予尾气排放检验。

地市范围内机动车所有人可自主选择检验机构,各部门和单位不得以城区、郊区、县市划分检验区域或指定检验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必须在业务大厅明显位置公示收费依据和标准,并在收费凭证上分别注明安全技术检验和尾气排放检验收费金额。机动车在省内异地检验,无需办理委托手续;试行机动车跨省(区、市)异地检验,在已实现国家、省、市三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联网的省份,允许机动车所有人在车辆所在地进行检验(黄标车除外)。

环保部门将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监管,对其检测过程、检测方法等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的将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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