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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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9月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夏秋季常见食物中毒种类及卫生应急处置常识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夏秋季天气炎热,细菌生长繁殖能力比较旺盛,食物易腐败变质,再加之苍蝇叮爬,污染食物,人们饮食稍不注意,就会引发细菌性食物中毒。另外,一些亚硝酸盐中毒、误食毒蘑菇中毒、酒精中毒等事件也时有发生。食物中毒和一般疾病不同,往往发病急促、人数较多,轻者仅有腹痛、腹泻症状,可自然痊愈;重者可导致感染、休克甚至危及生命。

本期就炎热的夏秋季如何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做简单的介绍。

一、食物中毒的概念

食物中毒是指摄入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非传染性的急性、亚急性疾病。通俗地讲,食物中毒就是吃了有毒有害的食物后急性发作的疾病,而且食物中毒并不是传染病。

例如,某些市民吃了半生不熟的饭菜或者吃了被细菌污染的肉制品或者吃了没煮熟的四季豆,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这就是食物中毒。

二、食物中毒的分类

食物中毒的原因很多,一般按致病物质可划分为四类:

(一)细菌性食物中毒,是指进食含有细菌或细菌毒素的食物而引起的食物中毒。在各类食物中毒中,细菌性食物中毒最多见,且多发生在夏秋季节。

1.沙门氏菌食物中毒,中毒症状:发热,体温可高达38℃以上,腹痛、腹泻,伴有恶寒、恶心、呕吐;主要中毒食品来源:病死畜禽肉类、未经煮熟的肉制食品,以及不新鲜的鱼类、奶类、蛋类食品等。

2.金黄色葡萄球菌毒素中毒,中毒症状:恶心、剧烈的反复呕吐,上腹部疼痛,腹泻较轻;主要中毒食品:乳及乳制品、肉类、凉拌菜、剩菜等,另外含淀粉、糖类多的食品存放时间过长,容易被葡萄球菌污染而产生毒素。

3.副溶血性弧菌食物中毒,中毒症状:脐部阵发性绞痛、恶心、呕吐、腹泻(多为水样、重者为黏液和黏液血便),其次还有发热37.7℃-39℃,头痛、出汗、口渴等症状;主要中毒食品:主要为海产品,其次为咸菜等腌制食品。

4.蜡样芽孢杆菌食物中毒,中毒症状:恶心、呕吐、腹痛、水样腹泻为主,并伴有头晕、四肢无力;主要中毒食品:剩米饭、米粉、剩菜、甜点心及乳、肉类制品。

(二)化学性食物中毒:对有毒化学物质管理或使用不当而污染食物误食后引起的中毒。例如,亚硝酸盐、有机磷、有机氯农药、百草枯、甲醛中毒等。

(三)有毒动植物食物中毒:例如河豚、蟾蜍、高组胺鱼类、贝类、毒蘑菇、含氰甙果仁、发芽马铃薯、豆类皂素中毒等。

(四)真菌和霉菌性食物中毒:例如霉变食物、红薯黑斑病、霉变甘蔗等。

三、食物中毒的预防

食物中毒夏秋季高发,常发生在学校、宾馆、饭店等场所,发病突然,症状急促,但是愈后较好。

为有效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疾控专家温馨提示:

1.讲究卫生,防止病从口入——选择经过安全处理的食品。不吃被污染的食物和腐败变质的食物;不要采摘、捡拾、购买、加工和食用来历不明的食物、死因不明的畜禽或水产品以及不认识的野生菌类、野菜和野果;购买包装食品注意查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要吃超过保质期的食物。

2.加工、贮存食物时要做到生、熟分开,防止生食品污染熟食品。食物必须煮熟煮透,隔夜的食品在食用前必须加热煮透后方可食用。

3.防止昆虫、鼠类和其他动物污染食品。妥善保管有毒有害物品,农药、杀虫剂、杀鼠剂和消毒剂等不要存放在食品加工经营场所,避免被误食、误用。

4.注意个人卫生,饭前便后要洗手。

5.注意保持厨房用具干净卫生。

6.使用洁净水。

四、群体性食物中毒的应急处置

(一)群体性食物中毒的特点

尽管食物中毒原因不同,种类繁多,发病情况复杂,但一般均有以下共同的特点:

1.突然发生。很多人在短时间内同时发病或先后发病,其病势急剧,很快形成高峰。

2.临床症状相同或相似。

3.共同进食史。病人在相近的时间内都食用过同种食物,与食物关系比较明显,发病范围局限在食用该种有毒食物的人群中。

4.无传染病流行后期的散发病例。停止食用这种食物,或是污染源被除去后,发病立即停止,常无后期散发病例。

5.无传染性。食物中毒病人对健康人一般没有直接的传染性。

(二)家用常见有效的应急措施

现代都市生活节奏加快,市民在外用餐概率大幅增高,特别是炎热夏季,路边烧烤摊铺更是铺天盖地,由于卫生条件得不到保证,发生食物中毒的概率增大。面对食物中毒事件,不要觉得惊恐,其实食物中毒也有轻重之分,只要在中毒后采取正确的应急措施,中毒症状会得到有效的缓解。假如就餐后出现上吐、下泻、腹痛等食物中毒症状,首先应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物,可以进行催吐(可用手指、羽毛或者筷子刺激咽喉部使之呕吐),导泻(可服用少量泻药,促进中毒食物尽快排出)等急救措施。如果症状没有缓解,应立即到医院就诊,同时把剩余的可疑食物以及呕吐物、排泄物保存完好,以备化验检查。

(三)食物中毒事件上报

食物中毒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安全事故的上报、调查处置有明确的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受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具体上报内容包括就餐的场所、地点、时间、人数、可疑食品,以便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四)食物中毒事件处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卫生计生委应急办主办/平顶山市疾控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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