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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本报讯 (记者程颖)8月26日,市攻坚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市政府近日出台有关通知,扩大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简称禁燃区)范围。

2014年市政府曾在市区内划定了禁燃区。为了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此次重新划定的禁燃区比2014年扩大了范围:2016年9月30日前,市区城市建成区划定为禁燃区;2018年底前,落凫山以南、沙河以北、鲁平大道以东、许南公路以西区域划定为禁燃区。

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非车用的燃料或者物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等);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热电联产除外)。禁燃区内现有的高污染燃料设施(集中供热、热电联产、燃煤电厂除外)自划定之日起60日内予以拆除或改造,改用天然气、太阳能、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将被责令拆除或者没收。

落凫山以南、沙河以北、鲁平大道以东、许南公路以西区域,禁止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热电联产除外)。

市发改委、市质监局负责对集中供热、热电联产锅炉使用煤质的管理和监测,严禁使用硫含量大于1%、灰分含量大于32%的劣质散煤(燃煤电厂锅炉用煤灰分、硫分严禁超出设计要求);市环保局负责对其治污设施的运行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市政府此次出台的禁燃区规定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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