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自家宅基地连同住房一起卖给本村农户,该买卖行为有效吗?
该买卖行为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其使用权不得出卖、转让。但农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之后,作为使用权人,有长期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可以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厕所等建筑物,也可以在房前屋后的宅基地上种植树木。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宅基地使用人所有。使用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得改变宅基地的用途,不得出租、买卖和变相买卖宅基地,不得借口修建、改造房屋而随意扩大宅基地的使用面积。但法律并不限制对私有房屋的买卖,农村村民出卖自住房屋法律并未禁止。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在出售私有房屋时,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移给新的房屋所有人。只是宅基地具有特殊性,属于农村集体经济所有,法律对其转让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如果转让,必须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同时必须先行到政府部门依法办理有关的审批手续,接受转让的村民不需为宅基地使用权支付任何价款给付对方村民。
二十、在土地征收中,如何确定农村房屋的补偿标准?
在确定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时,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房屋补偿安置只对合法用房进行补偿安置。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信息公告后,在原有房屋内外部添加的部分不能得到拆迁补偿。第二,房屋拆迁的补偿,无论是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还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都需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为基础确定。第三,过渡期应当符合规定,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如延长过渡期,应承担增加安置补偿费的义务。
(邱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