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雷锋志愿者服务队
安全文艺汇演
省人民满意公务员示范岗授牌
部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
开展应急演练
督导企业排查治理隐患
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宣传
领导谈安全
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要始终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管,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丝毫放松不得,必须认真吸取教训,注重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习近平
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不能踩的“红线”。
安全生产既是攻坚战也是持久战,要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创新安全管理模式,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能力。
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铁腕执法,消除隐患,落实责任制和问责制。
——李克强
安全生产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麻痹思想和松懈情绪。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采取更加坚决、更加有力、更加有效的措施,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谢伏瞻
各级党政负责同志一定要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推动安全发展。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做到警钟长鸣,毫不松懈。加大安全监管力度,按照党政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加强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对重大隐患和事故,必须严肃处理,严厉追究。
——陈润儿
要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问责”的要求,健全完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筑牢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聚焦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部位,加强安全检查,搞好专项治理。对无视法律、无视监管、无视人民生命安全的各类不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打击,决不姑息,确保不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郭瑞民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社会安定。全市各级各部门必须进一步认清形势,始终在思想上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以超乎寻常的措施,坚决打好安全生产持久战、攻坚战,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起数,最大限度地遏制人员伤亡,最大限度地避免财产损失,以实际成效来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张国伟
履职尽责 扎实工作 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安委会副主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亢根柱
近年来,市安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紧紧围绕“加快建设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示范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充分发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职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确保了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2011年至2014年,平顶山市连续4年被评定为全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优秀单位。2015年,全市工矿商贸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排名全省前列,受到省政府安委会的充分肯定。
在“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日到来之际,本报记者就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等对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安委会副主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亢根柱进行了采访。
亢根柱说,市委、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为给全市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提供强有力安全保障,全市安监系统自觉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上来,结合平顶山实际工作在以下几个方面实现了新突破。
落实责任,健全机制。一是提请中共平顶山市委下发了《关于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意见》,确立了“党政同责”工作制度,明确了各级党委负责人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同为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实行县(市、区)政府常务副县(市、区)长或党、政各有一名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市、县(市、区)安监局长兼任同级政府党组成员的新机制。二是提请市政府出台了《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了市长、各位副市长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安全生产责任;明确了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安全生产责任;明确了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应急救援和信息报告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带班(值班)制度、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等七项制度,形成了具有平顶山特色,全覆盖、无死角的责任体系,得到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三是提请市政府出台了《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平顶山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实施意见》和《平顶山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负责人按照“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各自分管的工作承担安全责任。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分管负责人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在抓业务的同时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规定,抓好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四是提请市政府出台了《平顶山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平顶山市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制度及责任追究和奖励办法》和《平顶山市预防和治理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监督管理办法》,创新了监管方式方法,实现了安全生产关口前移。
明确目标,强化督导。一是建立了安全生产指标控制体系。科学制定各责任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并将签订责任书的单位扩大到七大类100余家,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了各级政府、各部门、各企业,贯穿到了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二是建立安全生产工作督导机制。成立了由安监、煤炭、国土、公安等部门班子成员带队的11个安全生产督导组,对各县(市、区)进行全年不间断的督导检查,并明确规定督导组组长每月约见县(市、区)长的次数、督导区域和督导内容,切实加强沟通联系,检验督导效果。市政府每月听取各督导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督导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安排督导工作重点。三是实行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成立了由市公安局副局长任组长的市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总队,以矿山、危险化学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为执法重点,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完善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执法责任制度,形成了全覆盖、无死角的监管体系。
建立网格,强力监管。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了以“三网九定”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督管理模式,将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督管理推广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强力推进。一是摸清底数,风险评估。各级网格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对网格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因素进行风险分析判定,并按行业和危险因素类型分为“红黄蓝”三种,在网格示意图上进行了标示。二是突出重点,分类监管。各级网格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网格化监管的重点工作,毫不放松地推进拉网式排查,确保了高危行业和规模以上企业隐患自报率达到100%,其他企业隐患自报率达到90%。全面实行“红黄蓝”分类管理,实行相应频率的监督检查。对红色类单位做到每周至少检查一次或进行全天候检查,对黄色类单位做到每两周至少检查一次,对蓝色类单位做到每月至少检查一次。通过实施分类监管,变“等距离”监管为“分距离”监管。三是配足人员,责任到人。根据每个网格任务的不同,配备相应数量的专兼职安全监管人员,将网格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岗位和个人,层层签订责任书,明晰责任主体,分解责任指标。全市共建立了3500余人的网格监管队伍,基本形成了横到边、纵到底、全覆盖的网格化监管体系。
模范带动,安全创建。制定下发《安全平顶山创建纲要(2010—2020年)》《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平顶山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和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安全平顶山创建行动计划。在全市实行安全平顶山创建责任制,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机制。为确保安全创建目标圆满完成,确定了26个城市社区(村镇)、43个企业为试点开展安全创建示范工作,以点带面,更好地开展创建工作。目前,全市已有803个社区(村)达到安全和谐型社区(村)标准,167家企业达到安全发展型企业标准。有三个县(市、区)共16个社区(村)进行了省级安全和谐型社区(村)申报。
突出抓手,有序推进。一是开展企业风险预控管理。全市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行业为重点,确定了30家试点单位,通过全面辨识物料、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管理及储运、消防、公用工程等系统和作业活动中的各种危险源,评估危险源的风险等级。通过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异常因素、管理措施的落实程度等影响因素的排查,做到对危险源出现隐患的预警、控制,提前发现和消除引发事故的因素,实现企业本质安全。二是强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努力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基础水平,全市已有150余家企业通过了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
严格排查,深化整治。近年来,平顶山市安监局每年都组织开展企业自查、行业互查、部门抽查、政府督查四位一体的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一是结合季节特点,组织开展四个季节和汛期安全生产大检查。二是根据形势需要,组织开展重点时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三是突出重点,组织开展高危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活动。四是组织开展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各类阶段性专项行动。通过高密度、大规模、全方位的安全生产检查,治理整改了一大批事故隐患,取缔关闭了一些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场所,为全市的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奠定了坚实基础。五是把专项整治与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查尽责、除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结合起来,从调查摸底入手,分阶段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消防、公众聚集场所、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油气管道占压等重点领域开展持续的专项整治,确保了事故总量的下降。
强化宣教,夯实基础。一是以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电视竞赛等为载体,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全民安全素质。同时,与各种媒体建立长期联系,采取安全专版、署名文章等形式宣传各种法律法规。二是狠抓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5年来共举办特种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班270期,培训人员22142人,大大提高了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三是强化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平顶山市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督促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以来全市共组织综合演练147次,企业组织专项演练270次,现场处置演练2021次。
亢根柱说,目前我市经济正处在转型期,9月中旬还要举办第六届华合论坛,保持稳定的安全形势十分必要。全市安监系统将紧紧围绕今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进一步严格措施,扎实开展夏季百日安全生产攻坚战活动,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落实,确保全年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本报记者 吴学清)
新《安全生产法》对责任追究的力度更大
别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当回事儿
2014年8月31日公布的新《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其中一个最大的亮点是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第一,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明文。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20万元至50万元,较大事故50万元至100万元,重大事故100万元至5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500万元至10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元至2000万元。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反映了“打非治违”“重典治乱”的现实需要,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三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新法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生产经营单位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主体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如何排查,各方责任如何界定? 《办法》是这样说的——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如何排查,各方责任如何界定?根据今年4月1日施行的《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省坚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以及属地管辖、行业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事故隐患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主治和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办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租赁给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各自承担管理或者使用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对共用部分,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共同协商,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未协商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办法》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责令生产经营单位自收到挂牌督办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部门应当将其行为录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依法向社会公告,向有关方面部门通报。
《办法》还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对事故隐患进行举报,举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
组稿:王文渊 乔黎明 张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