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6月1日起,《条例》正式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有何主要规定,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什么重要意义?6月14日,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马军义就此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者:《条例》的立法背景是什么?
马军义:1993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该条例施行以来,对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一系列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法规,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对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提出许多新要求,行政执法工作也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与上述规定和要求相比,与行政执法领域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相比,存在许多不尽一致和不相适应的地方。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总结全省经验的基础上,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条例》。
记者:《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几个方面?
马军义:《条例》共四十八条,主要对行政执法机关、责任追究、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等内容作了规定。重点之一是提出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自2012年开始,省政府在全国率先提出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并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四年来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推动了执法理念的创新、执法机制的完善、执法方式的优化和执法关系的和谐。省委九届九次全会在总结我省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健全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长效机制,完善服务型行政执法体系,加快构建管理、执法和服务三位一体的新型行政执法模式。为将这一成功经验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持续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条例》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树立服务理念,完善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方式,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
记者:《条例》关于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主要规定是什么?
马军义:《条例》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当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二是对当前行政执法实践中亟须规范的委托执法、联合执法、协助执法、行政执法争议解决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三是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行政执法人员问题,《条例》规定,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条件和取得行政执法证的必经程序,并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四是规定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条例》明确规定,工勤人员、劳动合同工、临时工不得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记者:《条例》关于行政执法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马军义: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途径,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条例》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检查或者核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在做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和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此外,《条例》对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程序启动、行政执法证据、听证、送达、期限等制度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记者:《条例》关于行政执法监督有哪些要求?
马军义:建立健全严密高效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是确保法律法规得到全面正确实施的重要保障,是加强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必然要求。《条例》对行政执法监督的监督主体、监督方式、监督内容、监督处理等作出了规定;确立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行政执法职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评议考核,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此外,《条例》还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主体、形式和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 (本报记者 孙聪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