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程颖)6月5日,据市房产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近日该中心出台了《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目录》(简称《目录》)。
随着我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超出正常的质保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入常态化。《目录》对两大类、4大项、45小项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对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一般程序、应急程序均进行了细化规范,并对不得列支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项目进行了再次重申。
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要提供《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及维修预算、《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书面确认证明》《维修和更新、改造公示证明》等申报材料,市房管中心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在接件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现场察看和有关资料作出使用决定。
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项目,单项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数额达到3万元以上的,或者单次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要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聘施工单位。达不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选聘施工单位。
工程竣工后,物业企业要组织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签署《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并进行7天以上时间的公示。市房管中心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受理资金使用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款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划转到施工单位,按照相关业主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按分摊清册从相关业主个人账户中扣减。
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的,可以不经过业主“双三分之二”表决同意和公开招标程序,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直接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建设局报告应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建设局提出代修申请。《目录》还详细规定了电梯、消防设施等项目发生严重故障时如何申请、分摊应急使用维修资金。
《目录》规定,依法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依法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