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吴学清)非法集资涉案人员如何适用刑事强制措施?6月2日,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及投资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说,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办理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对于情节严重的非法集资涉案人员要依法严厉打击,而对于能及时退回代理费等费用的业务人员可从轻处理。
这名负责人说,在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对于涉及人员众多的,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危害结果特别严重的,特别是涉嫌集资诈骗犯罪的主犯,依法从严坚决打击。对于直接实施非法集资业务的部门负责人以上的高中级管理人员,具有非法集资主观故意的财务人员,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所起的作用定罪处理。对于没有与单位实际控制人进行非法集资预谋,没有实际出资,没有参与经营的挂名股东,挂名法定代表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要按照主客观一致原则严格掌握,构成犯罪的如能配合司法机关查清事实挽回损失,可以从宽处理。对于非法集资案件中业务人员的处理,对于能够及时退回所收取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可从轻处理。参与时间较短,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特别是能够积极提供资金去向,帮助挽回损失的可以不按犯罪处理。对于仅是提供劳务,定期领取固定数额工资(工资不是按照集资数额比例提成且没有明显高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对非法集资情况不知情,没有直接参与非法集资业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仅从事记账业务的财务人员等一般不宜按犯罪处理。
这名负责人说,对于非法集资涉案人员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全面分析,措施得当,注重效果。对于涉案金额高,造成损失大,社会影响恶劣,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非法集资案件中的主犯,即情节严重的涉案人员,一般应适用逮捕措施;对于在案发时涉案企业仍然有较多实体项目,或其他资产经过运营存在挽回损失可能的,涉案人员可以暂不适用逮捕措施;对于依法应当或可以从轻处理的业务员、辅助人员,可以视情况不采取逮捕措施。对于被逮捕后有明确退赃意愿能够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有能力兑付集资款,并积极退赃的,或者能够及时退回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并愿意协助追赃的,可以依法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