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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6月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犯罪数额认定有“说法”
集资诈骗罪按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
 

本报讯 (记者吴学清)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犯罪数额如何认定?6月1日,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及投资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按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理的非法集资案件,按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犯罪数额,对予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可予以扣除。

这名负责人介绍,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理的非法集资案件,按照集资的全部数额认定犯罪数额;针对同一集资款本金,反复续约重复集资的,犯罪数额以原本金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非法集资的对象既有亲友、单位内部职工,又有其他不特定对象的,犯罪数额全部认定;参与集资的亲友如果对集资行为人有真实明确意思表示谅解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这名负责人介绍,对于非法集资行为人原先已注册成立公司、企业或事业单位并实际经营之后为解决资金困难、扩大经营规模等,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以单位名义募集资金的,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经集体研究决定,以个人或者单位名义募集资金,但主要用于单位经营使用的,应按单位犯罪处理。对于单位财务与个人财务相互独立、彼此间并无资金往来,或者虽有往来但财务记账规范,以单位名义非法集资构成犯罪的,可以按单位犯罪处理。对于个人实际控制的单位,或者单位中个人资产与单位资产混同,财务制度不规范的,即使非法集资行为以单位名义实施,也应当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对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活动为全部或主要业务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事业单位,无论非法集资行为以何种名义实施,都应当按自然人犯罪处理。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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