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吴学清)一些人利用群众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致使不少社会群众陷入困境,给个人和家庭造成重大伤害。5月31日,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及投资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说,正所谓“多行不义必自毙”,一些不法分子要追刑责。
该负责人说,按照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个人或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个人或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涉嫌集资诈骗罪:高价购买低价转让,随意处置集资款项的;背负巨额债务,已经无法经营的情况下继续非法集资的;在丧失集资款归还能力后,为拆补资金而继续非法集资的;关于资金去向的供述或辩解,经查证虚假,导致无法查清资金真实去向的。行为人在非法集资活动前期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后期在明知已经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实施非法集资行为,并不能返还集资款,前后行为均构成犯罪的,分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定罪数罪并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并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共犯的,依法按共犯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集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案其他行为人如果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不宜按集资诈骗罪共犯处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以按该罪定罪处罚。
该负责人介绍,对于明知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集资诈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为其提供资金账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或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及用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可以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集资诈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资金,占有人或使用人拒绝追缴或者拒不说明赃款去向的,可以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