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魏新伟)近日,保监会在其官网发布《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简政放权,将银行兼业代理保险改革为“法人持证”。
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实行法人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法人机构持证、营业网点统一登记制度。
通知明确,自今年6月1日起,法人机构可以通过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向注册地保监局新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保监局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法人机构颁发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
对于法人机构未取得许可证、分支机构持有许可证的银行类机构,应当于今年7月29日前,由法人机构按照首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要求,向注册地保监局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法人机构在取得许可证后,应将所有分支机构许可证交回发证保监局,并按要求在指定信息系统进行登记。法人机构已持有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银行类机构,应当于今年7月29日前,按要求在指定信息系统进行登记,并将所有分支机构许可证交回发证保监局。
此外,保监会将同步上线运行保险兼业代理监管信息系统,首次要求银行类机构直接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代理业务数据,改变了过去只由保险公司单方面报送数据的状况,有利于提高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