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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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5月1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给予经济处罚 严肃责任追究
我市秸秆禁烧工作实行“零容忍”

 

本报讯 (记者刘晓雷)5月18日,市禁烧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市秸秆禁烧工作实行“零容忍”,严肃处理禁烧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人,对禁烧不力的不但要给予经济处罚,还将严肃追责。

根据规定,国家环境、气象卫星每拍到各区1个着火点,市政府约谈着火点所在区政府的分管负责人。国家环境、气象卫星每拍到各县(市)2个以上着火点,市禁烧办约谈该县(市)着火乡(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人;凡拍到4个以上着火点,且着火乡(镇、街道)数量较多,其比例超过所在县(市)所辖乡(镇、街道)数量的50%以上的,市政府约谈所在县(市)政府的分管负责人,以及着火乡(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人;凡拍到6个以上着火点,且着火乡(镇、街道)数量较多,其比例超过所在县(市)所辖乡(镇、街道)数量的80%以上的,市政府约谈该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着火乡(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人。

国家环境、气象卫星每拍到一个着火点,除省级处罚50万元外,加罚所在县(市、区)1万元。现场检查每发现一堆,处罚所在县(市、区)0.5万元;超过10堆以上的大面积连片焚烧者,每堆处罚所在县(市、区)1万元。

对乡(镇、街道)的责任追究:秸秆焚烧堆数达到50堆、70堆、120堆(区辖属乡镇街道减半),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分管副职免职、正职诫勉谈话,正职免职的处理。因秸秆焚烧受到省环保厅等省级部门通报批评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对被批评或重污染所在乡(镇、街道)分管副职和正职一律免职。

对县(市、区)的责任追究:秸秆焚烧堆数达到70堆、120堆、180堆(区辖属乡镇街道减半),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分管副职诫勉谈话,分管副职免职、正职诫勉谈话的处理。因秸秆焚烧受到国家环保部、省政府通报批评或造成特大环境污染的,对被批评或重污染所在县(市、区)分管副职免职、正职诫勉谈话。凡受到诫勉谈话以上处理的,一年内在评先及干部使用中,市环保部门和市禁烧办不得为其出具肯定性意见。对市直有关部门未履行规定职责,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依规依法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凡被市政府或省禁烧办约谈的县(市、区),所在乡(镇、街道)的主要负责人停职;凡被省政府约谈的县(市、区),所在乡(镇、街道)的主要负责人免职。

对无视约谈问责,因禁烧不力再次成为约谈对象的,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更加严厉的处分;对因焚烧秸秆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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