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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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5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城镇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开始

 

本报讯 (记者沙星海)5月9日,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说,为进一步做好全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确保鉴定工作公平公正,维护重病职工的合法权益,改进现行工作机制,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的工作制度,我市根据《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进行了明确。

申报条件和标准:经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愈的疾病、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达到标准要求的职工,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可以申报。

申报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患一般类疾病住院出院后满1年的;患恶性肿瘤、尿毒症、肢体瘫等难以康复的严重性疾病住院出院后医疗期满的;先天性残疾的;非因工致残的;患精神类疾病有5年系统连续治疗诊断记录的。

必须严格按照申报材料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原件)和经医院加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转诊职工还应提供转诊证明及医保结算支付单据等。

报名时间一年两次,分别为5月1日和11月1日起的10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再受理。鉴定体检结束后,按规定作出初步鉴定结论,并通知有关单位对鉴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7天后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将公示结论书面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及时对初步鉴定结论的投诉和异议进行汇总、核实。

各单位在通知职工报名时,须告知职工鉴定标准和待遇等有关政策,对确有重病,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人员,经审核后,方可申请鉴定。严禁各有关单位推卸责任和上交矛盾,甚至鼓励不符合条件的职工申报鉴定。对于在申请鉴定过程中伪造病历、出具假诊断证明的医院和个人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追究当事人责任,并取消当事职工鉴定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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