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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营改增 减轻企业负担 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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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6年4月1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市国税局局长李庆煜就我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实施营改增 减轻企业负担 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今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将于5月1日起全面实施,并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方案。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3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召开全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动员视频会,标志着营改增工作进入倒计时。近日,市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庆煜就我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此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背景是什么?

答:“营改增”作为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和重头戏,自2012年1月1日率先在上海开展试点以来,一直稳步推进。2013年8月1日开始,先后将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邮政业和电信业纳入全国试点范围,已经覆盖“3+7”个行业,即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3个大行业和研发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广播影视7个现代服务业。从前期试点情况看,进展顺利,反映良好,基本实现了规范税制、减轻税负、促进发展、带动改革的预期目标。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形势,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影响因素,目前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条件已经成熟,所以这次国家下决心将尚在缴纳营业税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一次性全部纳入试点范围,全力决胜“营改增”最后一役,下达了改革的总攻令。

问: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哪些新的措施和改革内容?

答:一是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以此为标志,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继上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范围之后,本次改革又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三是本次改革首次涉及自然人的营改增,如二手房交易缴纳增值税等,并对二手房交易政策进行了延续,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问:全面推开“营改增”对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哪些积极作用?

答: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对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积极作用。一是有利于完善和优化税制。现行税制中,增值税征税范围还相对狭窄,抵扣链条不完整,税种优势没有充分发挥,而营业税层层征税,影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阻碍了市场的专业化分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社会分工协作,支持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鼓励企业投资,拉动经济增长。三是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和后劲,为经济发展可持续性提供支持。四是创造更加公平、中性的税收环境,在推动产业转型、结构优化、消费升级、创新创业和深化供给侧改革等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问:我市“营改增”试点实施近3年来都取得了哪些成效?

答:我市自2013年8月1日开始实施营改增,到2015年底,全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4394户,较试点初期增加了3187户,户数增长264%;试点纳税人共申报改征增值税4.5亿元,累计减税1.55亿元。其中试点一般纳税人减少税收1.4亿元,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减少税收0.15亿元。试点以来,增值税抵扣链条不断延伸,促进了企业发展,带动了经济增长。试点纳税人累计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4亿元,投资积极性明显提高。总体来看,我市营改增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基本实现了预期目标,结构性减税效应明显。

问: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全面实施营改增,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我市将采取哪些措施落实总理提出的要求?

答:营改增试点从制度上基本消除货物和服务税制不统一、重复征税的问题,有效减轻企业税负。从前期试点情况看,截至2015年底,我市营改增累计实现减税1.55亿元。这充分证明营改增的制度框架体现了总体减税的要求。

当前实体经济较为困难,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我市国税部门将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时间节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搞好税源交接和确认,确保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二是将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全部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同时,按照政策规定延续新增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总体上实现所有行业全面减税、绝大部分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降低的政策效果。

问:我市国税部门将如何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

答:本次改革试点时间紧、任务重,据初步统计,本次改革共涉及我市试点纳税人12544户,是前期试点纳税人户数的3倍。目前离正式改革试点不到一个月,准备的时间非常紧张,并且需要提前做好税务信息迁移、重新税务登记、税种鉴定、一般纳税人登记、税控系统发行、政策培训等各类基础性工作,给国税部门尤其是办税服务厅、基础设备和技术保障工作带来空前压力。

我们认真贯彻落实省局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的决策部署上来。一是加强组织。调整充实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设置综合业务组、宣传报道组、征收管理组、技术保障组、纳税服务组、效应分析组、后勤保障组等七个工作组,建立“一把手”总负责,各部门协同合作的工作机制。二是明确要求。制定下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分解60项具体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倒排工期,责任到人。三是加强沟通协调。与市财政局、地税局就相关事项深入探讨,交换意见,达成了共识。目前已经与市地税局完成试点纳税人户籍基础信息移交工作,各县(市、区)局正在积极开展确认及税务登记工作,截至4月6日,已核实纳税人9500户,完成全部应核实户数的75.73%,我们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核实进度,按时完成试点纳税人信息核实工作,夯实征管基础,确保试点纳税人接得住、管得好。四是强化技术支持。对现有系统设备进行全面排查,及时调整和优化设施,做好综合征管等信息系统的联调联试,积极开展安全评估和检测,确保各信息系统平稳运行。五是做好应急准备。在办税服务厅建立“营改增”绿色通道,增设服务窗口,设置12366纳税服务热线“营改增”专门座席,集中力量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服务工作。以“畅通、安全、平稳”为原则,全面梳理排查风险点,逐级成立应急处置小组,妥善应对和处置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确保5月1日“营改增”试点正式上线运行。

问:能否详细解读一下“营改增”适用的税率?有哪些新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除此之外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税率为6%。此外,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在建筑服务领域,方案明确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都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对销售不动产,则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公布了40种免征增值税情形,包括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等。文件还规定了一系列享受扣减增值税的规定,涉及退役士兵创业就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等。

问: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原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第六条予以明确,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问:纳税人领购、开具发票与以往有什么不同?纳税申报有什么变化?

答: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自2015年1月1日起对新认定(登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推行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具体规定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有关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这次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为保证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程中发票的平稳过渡,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公布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豫国税公告[2016]1号),请试点纳税人按照公告规定执行。

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事宜。

问: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启动后,国税部门如何做好下一步工作?

答: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后,各级国税部门将加强对各阶段工作的及时梳理,定期反馈解决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促进“营改增”试点在运行中逐步完善。一是积极引导纳税人准确把握税制改革带来的发展机遇,优化经营模式,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充分享受改革红利,帮助试点纳税人适应新税制、遵从新税制、获益新税制。二是加强对工作运行态势的动态监控,扎实做好数据采集工作,全面掌握试点行业税负变化情况,从税收与经济、税收与民生的角度,深入开展政策效应分析和税收收入分析,积极提出合理可行的税收建议。三是加强风险防控,针对可能出现的虚开发票等涉税风险,从完善税收政策、强化税源监控、加强纳税评估、开展税务稽查等方面采取措施,健全风险管理指标体系和风险应对处理机制,防范各类涉税风险。

(本报记者 吴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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