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有什么区别?
行政事业性收费与市场经济中某些中介机构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具有明显区别。一是收费原则不同。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根据成本补偿原则和非营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进行收费,利润最大化不是政府收费的目标;经营服务性收费是完全按照利润最大化原则进行收费,是市场中价格的一种表现形式。二是收费目的不同。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是对政府提供的特定服务进行适当的成本补偿;经营服务性收费除了要考虑成本补偿外,通常还要获取一定的利润。三是批准机关不同。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定,经营服务性收费主要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项目和标准。四是开具的票据不同。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的是财政票据,免缴营业税;经营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局的票据,应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另外,经营服务性收费不是财政性资金,原则上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2.捐赠收入是否属于政府非税收入?
《条例》规定,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实物捐赠收入以及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直接接受的捐赠收入。
3.什么是行政事业性收费?
《条例》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4.什么是政府性基金?
《条例》规定,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为支持特定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本报记者 邱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