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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4月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毕业生服务基层 可申请助学贷款代偿
我市鲁山、叶县两县受益
 

本报讯 (记者田秀忠)3月31日从鲁山县教体局传来消息,根据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出台的《关于2015年度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期满后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中,在我市鲁山和叶县两县服务基层的大学生将受益。

通知中规定服务基层的范围为: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出台的《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我省高校毕业生服务艰苦边远地区的范围包括:国家连片特困地区重点县、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其中涉及我市的有鲁山县和叶县。代偿时限:2015年10月31日前(含)服务基层期满,符合《暂行办法》文件中有关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条件的所有高校毕业生,可向服务单位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代偿申请,同时递交加盖各有关单位公章的《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除“大学生村干部”外,其他类别服务基层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必须是应届毕业生。我省招收的大学生村干部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按照《河南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学生村干部”计划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办理。服务期满后符合代偿条件但超过两年仍未按规定办理代偿手续的服务基层人员,视为自动放弃代偿资格。从2014年7月1日起,我省调整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标准和资助比例,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相应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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