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程颖)3月10日,据市房产管理中心物业和房屋安全管理科科长张建伟介绍,今后无论是首次办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还是办理暂定资质核定、资质等级晋升、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物业公司均不再需要提供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这降低了开办物业公司的门槛。
张建伟介绍,近年来我市引进物业企业307家、行业从业人员3万余人,物业服务延伸到10多个领域、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
2015年2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正式发布,“物业管理师注册执业资格认定”正式取消。2016年2月,《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明确要求,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取消。至此,物业管理师注册证彻底废除。
今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对第35部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内容是删去了《物业管理条例》第33条、第61条。在原《物业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第61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张建伟介绍说,对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于2015年开始实施停考处理。国务院这次修改行政法规,彻底取消了设立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法规依据。物业管理师制度不再保留,资格证随即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