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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不亮证件 公民有权拒绝
新版行政执法证2016年1月1日起启用
 

本报讯 (记者孙聪利)12月30日,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市自2016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和《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以下简称《监督证》),旧版《执法证》和《监督证》同时废止。

据介绍,新版《执法证》是佩挂式的,主要由PVC防伪卡片和单层透明外套组成。新版《监督证》主要由PVC防伪卡片和折叠式外套组成。

《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凡依法取得《执法证》的人员,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权限,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未依法取得《执法证》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不出示《执法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监督证》是省政府赋予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规定监督范围内,依法对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的凭证。凡依法取得《监督证》的人员,有权按照证件载明的监督范围,依法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对发现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有权当场制止、纠正或者建议、责成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对实施执法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有权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提出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建议。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出示《监督证》表明身份。不出示《监督证》表明身份的,被监督的单位或人员有权拒绝。

除省政府颁发的《执法证》《监督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全国统一使用的行政执法证件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制作、颁发其他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执法证》和《监督证》严禁伪造、变造、转让、出借、涂改。对于伪造、变造、转让、出借、涂改者,知情者可以向市政府法制办进行举报。

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登录河南省政府法制网(http://www.hnfzw.gov.cn/)进入“河南省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查询系统”或扫描证件背面右下角二维码防伪标识,对《执法证》持证人员信息和证件是否有效进行实时查询。市民若对行政执法证件及其持证人有疑问,还可向市政府法制办反映、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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