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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2月2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两名罪犯执行死刑

 

本报讯 (记者常洪涛)12月2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抢劫犯刘天轻、故意杀人犯李长建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刘天轻,男,汉族,1970年3月6日出生于鲁山县。1992年10月13日因抢劫罪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5月9日刑满释放。被害人杨某某(男,殁年28岁)、张某某(殁年28岁)夫妇在汝州市经营一家废品收购站。罪犯刘天轻在收购站附近一公司上班,曾在杨某某夫妇的收购站卖过东西,认为其有钱而产生抢劫之念。2013年12月8日23时许,刘天轻携尖刀到废品收购站,从大门缝隙处钻进收购站院内,将杨某某、张某某及其女儿杨某(殁年4个月零5天)先后刺死。之后,刘天轻撬开室内桌子抽屉,将抽屉中的500元现金和两部手机拿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抢劫罪判处罪犯刘天轻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李长建,男,汉族,1965年3月12日出生,郏县人。罪犯李长建和被害人李某某(殁年47岁)系同村村民。两家因荒地开垦和耕种问题产生纠纷。2012年5月18日,李某某见李长建在争议的荒地上平整土地,要求其停止,李长建不同意,二人因此发生口角并厮打,李长建将李某某推倒在地,用石头砸其头部,又持铁钎戳其双眼,致使李某某死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李长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罪犯刘天轻、李长建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将两起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依法核准判处刘天轻、李长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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