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2月4日电 (记者何雨欣 郭宇靖)记者4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明确自2015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
电子发票是指开具或收取数据电文形式的收付款凭证。与传统纸质发票相比,纳税人申领、开具、流转、查验电子发票等都可以通过统一的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在互联网上进行。
电子发票有三个特点:有利于企业节约经营成本;有利于消费者保存使用;有利于税务部门规范管理和数据应用。
公告明确,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据了解,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和深圳市已自2015年8月1日起开展了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的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