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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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本月起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多缴0.20元
 

本报讯 (记者吴学清)自12月1日起,我市按照上级要求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缴费标准由原来的每立方米0.15元提高到0.35元。这是12月2日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透露的信息。

为利用价格政策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和水生态保护,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等规定,此次我市随同全省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凡在全市行政区域内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用户,均应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生产、农村居民生活(含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供水)、再生水利用、抽水蓄能发电用水,免征水资源费。

全市城镇公共供水用户水资源费标准统一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0.35元/立方米 (原为0.1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0.4元/立方米(原为0.25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0.8元/立方米。

我市自备取用水户被划分为全省第一个价区计征水资源费。其中,一般工商业等自备取用地表水,按0.4元/立方米征收;特种行业(洗浴、水上乐园、滑雪、高尔夫球场、洗车等)自备取用地表水,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一倍计征;水力发电自备取用地表水,继续按现行0.005元/千瓦时执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自备取用地表水,调整为0.005元/立方米。

居民生活类自备井取用地下水,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市区按1.8元/立方米征收,县(市)按0.9元/立方米征收;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市区按1.5元/立方米征收,县(市)按0.8元/立方米征收。工商业及其他类自备井取用地下水,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市区按2.3元/立方米征收,县(市)按1.1元/立方米征收;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市区按1.8元/立方米征收,县(市)按0.9元/立方米征收。特殊行业(洗浴、洗车、水上乐园、高尔夫球场等)自备井取用地下水,市区按6元/立方米征收、县(市)按4元/立方米征收。特殊水质中的矿泉水、地热水等自备井取水,市区按8元/立方米征收,县(市)按5元/立方米征收。地温空调自备井取用地下水,市区按0.15元/立方米征收,县(市)按0.10元/立方米征收。

此次水资源费调整,开征建筑疏干排水水资源费,由建设单位缴纳。在超采区通过自备井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在上述基础上加收30%。

城市公共供水用户,水资源费由城镇供水企业在售水环节采用价外附加的方式代为征收;自备取用水户,水资源费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取水环节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手续费,仍按现行1%执行。

因此次水资源费标准调整而造成城镇低保对象增加的生活用水支出,由低保对象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在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时统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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