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妈,你就放心吧,俺已经给你的新农合缴过费啦!” 11月9日上午,在湛河区人民医院的护理室内,李桂红对正在接受康复治疗的母亲何祥说道。两天来,这已是李桂红第三次回答母亲的这个问题了。
今年6月,家住湛河区北渡街道北渡新村的何祥经湛河区人民医院检查,发现肺部有疑似恶性肿瘤,开始住院治疗。截至10月份出院,花费各项医疗费用10万余元。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直接报销6.3万余元,剩余医疗费用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险,由定点医疗机构再次报销了1.7万余元,本人实际缴纳医疗费用2.2万余元。如今,何祥在湛河区人民医院接受定期观察治疗,所需费用可继续按新农合县级医院补偿标准进行报销。
据了解,为进一步帮助农村大病患者解决看病难、看病贵、因病致贫问题,湛河区自2014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政策。政策规定,在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参合人员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5万元者,按阶段给予补偿,1.5万至5万元部分补偿比例为50%,5万至10万元部分补偿比例为60%,10万元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予以补偿,大病保险可为患者最高报销费用30万元。经过基本医疗保障和大病保险的双重保障,最高报销费用可达50万元。
为降低患者家属的筹资负担,该区采取即时结报的模式,患者在整个治疗过程中,只需在定点医疗机构交付自己报销后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就行,不需要先行垫付其他费用。对于符合大病保险补偿的患者,报销款项由定点医疗机构替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保险公司负责后期将大病保险报销费用返还给定点医疗机构。
据统计,截至目前,湛河区像何祥这样受益于新农合大病保险的患者已达147人次,直接节省医疗费用72.7万多元。
(张旭长 陈新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