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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1月2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22元商品“挣”来5万元罚款
叶县一超市出售不合格食品遭罚
 

本报讯 (记者杨沛洁 通讯员刘丹)今年10月1日起,我国新《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它明确强调,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叶县一超市因售卖11袋“菌落总数”项“不符合”的面制品,被处以5万元的罚款。这是新《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后,叶县食药监局查获并重处的首起食品违法案件。

10月9日,该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对辖区内某超市进行食品抽检,检验发现该超市经营的红烧牛肉味调味面制品“菌落总数”项“不符合”。

10月26日,该局将检验报告书送达该超市,同时在其食品卖场查扣该批次食品11袋。该超市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并认可检验结果。

11月6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超市,对其进行现场检查及对该超市负责人和食品课课长调查询问时发现,他们未有效履行食品购进查验,违法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

“原来这种情况货值不足1万元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现在新食安法实施后,货值不足1万元的,要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1月20日,相关执法人员说,虽然这批不合格面制品涉案价值22元,但是该超市要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缴纳5万元的罚款,这是按照新《食品安全法》作出的决定,经营者要以此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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