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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0月3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怀胎十年”慈善法首次提请审议
慈善组织公募权或将逐步放开

 

据新华社北京10月30日电 (记者朱基钗 赖雨晨)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我国首部慈善领域的专门法律,对于推动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草案共11章115条。

据了解,我国慈善立法历程可追溯至10年前,2005年民政部提出《慈善事业促进法》立法建议。2008年慈善法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2013年又再次列入本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

对于慈善活动的界定,草案采用了“大慈善”的概念。明确除了扶贫济困救灾之外,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事业,及“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活动”都属于慈善。草案规定,每年3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草案中受到业界关注的一大焦点是或将逐步放开公募权。草案规定,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向特定对象进行非公开募捐。依法登记满两年、运作规范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民政部门经审查,没有发现其受到本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应当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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