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常洪涛 通讯员闫平)王某与好友邹某等饮酒后,不听他人劝阻,径直驾车离去。途中,王某驾驶的面包车撞上邹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致邹某当场死亡。日前,叶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交通肇事案,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2014年11月30日22时许,王某与邹某酒后不听劝阻,强行开车离去,因为邹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没有照明灯看不到路,便要求驾驶面包车的王某在后面用车前灯为其照明。就这样,两个喝醉酒的人,一个驾驶面包车在后面行驶并为前车照明,一个驾驶三轮摩托车在前面行驶。行驶途中,邹某突然刹车,后面的王某来不及刹车,撞上了邹某的三轮摩托车,将邹某撞到停靠在路边的大卡车轮子上,邹某当场死亡,王某受伤。案发后,王某主动归案,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