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东区检察院反贪局干警押解犯罪嫌疑人。
本报记者 卢拥军 摄
宋红伟(左二)和办案人员研究案件。 本报记者 卢拥军 摄
今年以来,卫东区人民检察院在查办涉及企业的案件时,从有利于维护企业生产经营、有利于维护企业职工利益、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秩序稳定出发,增强发展意识和服务意识,做到查处与服务并重,保障企业健康发展。
今年8月27日,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海奎到卫东区检察院调研工作时,充分肯定了该院的做法,指出“反贪工作服务本辖区经济建设的工作方向很好,做法值得推广。”
近日,本报记者来到卫东区检察院,探秘该院是如何做到查处与服务并重的。
今年7月的一天,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主管反贪工作的副检察长宋红伟,带领反贪干警身着便装,不开警车,来到辖区一企业秘密初查一起贪污贿赂案件。与以往查处案件的过程不同,调查期间,他们未同涉案单位任何人员进行接触,没有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这是卫东区检察院在查办贪腐案件时兼顾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一个缩影。
众所周知,卫东区辖区工矿企业较多,如何在这个经济多元的区域内依法履行打击贪污贿赂犯罪职能,同时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保驾护航?尤其是在当前经济发展困难的形势下,如何发挥职能优势,找到检察工作和服务发展结合点?这一切都成了以卫东区检察院检察长马东光为首的班子成员深思的问题。他们通过调查研究,很快达成了共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这个中心,在查处贪污贿赂案件上,一定要为企业解忧,一定要牢固树立为企业服务的理念,创新办案机制,努力构筑反贪工作新格局。
据宋红伟介绍,为了做到查处与服务并重,他们在案件线索评估、案件初查、案件侦查环节上,实施查办反贪案件新机制。
线索评估: 提高成案率
今年以来,卫东区检察院反贪局获得案件线索的主要来源,已经由原来的主要依靠上级检察机关批转线索逐步转为由群众举报,如此一来,卫东区检察院反贪局在线索的管理上有着较大的主动权,通过掌握的群众举报线索查处了辖区企业中的一批蛀虫,为企业挽回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辖区企业的认可。
卫东区检察院反贪局接受的群众举报线索,绝大部分属于匿名举报,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辖区企业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方面。如果将这样的线索直接分配至各办案组进行初查,那些反映犯罪事实不清、可查性不高的线索,就会导致成案率非常低。如果案件不能成功办理,这些线索在办理过程中势必会影响到涉案企业人员的工作,对企业造成负面影响,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如果案件可以办成,既可以挖出企业的蛀虫,又可以对其他人员进行教育,敦促企业人员遵纪守法,对企业发展形成积极影响。所以,案件线索评估非常重要,对此,卫东区检察院反贪局制定了一套完整的线索评估机制。
——严格实行举报线索统一管理,规范实务操作流程。在实务操作中,卫东区检察院反贪局实行专人管理,负责登记、移送等各项工作。并且建立专门的电子台账,逐件登记,利于统计和查找。
——完善线索研判、评估机制。由卫东区检察院反贪局制定评估方法,建立以主管检察长为负责人的评估制度,定期召开评估会议,对案件线索进行分析研究,将模糊的线索清晰化,特别是从只言片语或琐碎的细节中找出突破口,从线索反映的问题的合理性、可能性入手,进行价值判断,从而对查处必要性、查处时机、查处方式等进行初步评估,理性分析后确定线索处置方案。在整个评估过程中,充分发挥集体智慧,运用各种信息,使举报线索的审查更严格,评估更科学。
——筛选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卫东区检察院反贪局接受的举报线索多为匿名举报,原因是举报人害怕实名举报会暴露身份,从而遭受打击报复;举报线索真伪混杂,举报人自己都没有掌握真凭实据,仅仅是道听途说或个人怀疑,怕司法机关追究其“诬告、陷害”责任。总体来看,匿名举报线索大部分举报问题质量不高,可查性较差,查处难度较大;举报线索内容过于笼统,质量不高,很多都是主次不分明,在揭露犯罪事实方面很笼统、含糊,这样的线索查办起来难度很大,直接影响着线索的成案率。对此,卫东区检察院反贪局认真研究举报线索,筛选出有价值、有可查性、成案率高的线索进行初查。
2014年7月,卫东区检察院反贪局针对群众举报平煤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马某涉嫌受贿的线索,通过评估,认为该线索可查性较高。于是,他们决定对该线索进行初查,通过侦查,查实马某接受外企相关人员贿赂70余万元,使其受到法律制裁。
案件初查:严格保密机制
初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线索,在立案前进行分析、审查、摸排和必要的调查活动,通过这一活动,对案件线索所反映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等立案条件做出判断,为是否立案作必要准备。
在初查工作中,要注重保密工作。具体来说,反贪初查是一项秘密工作,对线索来源、初查对象、初查的内容都要严格保密,一方面是为了保护举报人和被调查单位,防止对他们产生不良影响,另一方面是为了不“打草惊蛇”,以免嫌疑对象有消灭罪证、和他人串供的机会。
卫东区检察院反贪局在线索初查中,重点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注重遵守保密制度。案件线索内容仅限于主管领导和办案人员知道,其他人员无权知晓、打听案件线索内容及初查情况。首先,在反贪局内部从线索初查开始就做好线索的专人专控,减少知情面,保证只有局里领导以及相关承办人知道线索的具体信息;其次,建立信息查询机制,制定和完善各种保密制度,尽量减少中间环节,规避泄密风险。
二是注重办案纪律和办案方法。在遵守办案纪律的情况下,灵活采用办案方式方法。同时,规定办案人员“三不准”:不准直接接触涉案企业相关责任人员;不准调取涉案单位财务凭证;不准正面与企业对接,以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是注重办案效率。案件线索初查时间的长短,直接影响到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的进展。因此,提高初查工作效率,就是为企业摆脱困境、净化生产经营环境的基础。
此外,该院在案件初查过程中,在对初查对象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措施时,不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全力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2014年3月,卫东区检察院反贪局在办理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田庄选煤厂李某受贿犯罪一案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秘密进行初查,在查清其受贿犯罪的主要证据后,直接将其秘密传唤到案,在案件初查阶段未同涉案单位任何人员接触,没有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案件侦查:创新办案机制
案件侦查是指在案件立案以后,采取的询问证人,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等措施,和对涉案当事人进行传唤,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在查办涉及企业的职务犯罪案件时,该院创新办案机制,从有利于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有利于维护企业职工利益、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秩序稳定出发,将这一理念贯穿办案工作始终。
——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决定是否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对企业发展起关键作用的犯罪嫌疑人,只要不是罪行特别严重和影响正常诉讼,卫东区检察院反贪局一般不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允许其在企业继续发挥作用。查办重点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时,及时与主管部门沟通,在依法办案的同时,更注重及时有效地为企业提供法律支持和司法服务;对于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和业务骨干,在遵守法律原则的情况下,让其继续在工作岗位上发挥作用。
——慎用侦查方式和方法。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不穿制服、不开警车到涉案单位办案,以免给企业造成负面影响;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尽量采取秘密传唤,而不是到单位公开进行,以免引起单位震动;在询问人员的时间上,尽量避开工作时间,利用晚上或节假日时间对证人进行询问,以免影响其正常工作;在询问人员的范围上,尽量限定在对犯罪构成必须的相关人员,不扩大询问人员范围,以免引起企业人员情绪波动;在涉案书证、物证的调取上,只调取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证据,不扩大调取范围,以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慎用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手段。办案人员在办案中不轻易查封企业账目、不轻易扣押企业生产流动资金、不轻易冻结银行账户、不轻易中断企业生产经营,确保不因执法不当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最大限度地维护和促进企业发展。
2015年6月,卫东区检察院反贪局办理了中选自控系统有限公司成某受贿一案。成某是单位副总工程师,负责企业正在进行的一项技术项目建设工作。办案人员在对成某采取拘留措施后,在企业单位进行申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成某受贿情节和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对成某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使其继续为单位履行技术责任。
马东光说,下一步,他们将切实把检察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来谋划、推进,找准检察工作服务经济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深入推进反贪工作服务企业新机制,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
记者感言
卫东区检察院反贪局是一个由9名干警组成的团队,它因敢办案、善办案、会办案而闻名鹰城。
近年来,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卫东区检察院反贪局创新反贪工作机制,做到查处与服务并重,让企业不受“折腾”,值得点赞!
这是一个讲政治的团队。他们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坚持讲政治、讲纪律、讲规矩,确保检察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这是一个敢于奉献的团队。他们的工作时间不固定,案子办起来,“白加黑”“五加二”是常有的,但每个人都毫无怨言,舍小家为大家,默默承担起自己肩上的职责。
这是一个敢于创新的团队。他们紧密结合实际,以打击犯罪与保障企业健康发展为己任,积极创新反贪工作举措,将反贪工作融入地方经济建设大局上来。
这是一个人民满意的团队。先后有1人被河南省检察院荣记一等功,4人被市检察院荣记三等功,1人被评为全市十佳检察官,7人被评为省市级优秀检察官。
这就是服务于辖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卫东区检察院的反贪干警。向他们致敬! (卢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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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标准
贪污罪
1.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000元至10000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0000元至30000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0000元至30000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受贿罪
1.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单位受贿罪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行贿罪
1.行贿数在10000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0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对单位行贿罪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介绍贿赂罪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三次以上或者为三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单位行贿罪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隐瞒境外存款罪
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卢拥军)
本报记者 卢拥军 通讯员 马东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