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吴玉山)“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地方需要用到商品条码,其应用范围涉及物流、仓储配送、图书馆、银行、poss收银系统、医疗卫生、零售商品、服装、食品以及高科技电子产品等方方面面。《河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开始实行,要求销售者积极使用合格商品条码。”9月6日上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科长邹宗显介绍说。
《办法》明确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七大类涉及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其他重要的预包装产品应当使用商品条码。这些产品主要包括: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卷烟;药品、医疗器械;儿童玩具、家用电器、日用化学品、陶瓷制品;服装、纺织制成品、针织品;种子、农药、化肥、兽药;电线电缆、光缆、汽车零部件;家具、装饰材料。
《办法》规定,销售者应积极采用商品条码进行零售结算,在其经销的商品或商品包装上已有合格商品条码的,不应再使用店内条码予以替换、覆盖;在其经销的商品或商品包装上没有商品条码的,可以使用店内条码,使用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有关规定。
在申请办理商品条码时,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具体注册程序为: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受理单位初审,签署意见,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初审不合格的依法退回),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取得系统成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