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程颖)9月1日,市环保局对市三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因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而被罚款4万元。
经市环保局执法人员查明,8月8日,市三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正常的情况下,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3号、4号锅炉脱硫脱硝设施未运行),且未向环保部门报告。上述事实,有市环保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为证。
8月10日,市环保局对该公司涉嫌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予以立案调查,认为其违反了环保法的相关规定,即“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公司必须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市环保局于8月13日向市三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其对市环保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但是,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到市环保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向市环保局递交听证申请,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我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的相关标准,市环保局认定市三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3日内改正;处以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