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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8月2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市中院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积极营造民营企业发展良好法治环境

 

本报讯 (记者常洪涛)8月1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人介绍,为着力提升全市法院服务民营经济司法水平,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跨越发展,该院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遵循司法平等保护原则,积极营造民营企业发展良好法治环境,强化平等保护和中立裁判理念,平等对待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对待内资外资、本地外地、个体微企等各类民营经济主体,平等保护资本、技术和劳动等各种经济要素,做到实体处理和程序处理均一视同仁,在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依法制裁违法行为,规范和引导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意见》强调,要依法惩治破坏民营经济犯罪,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加大对盗窃、抢劫、聚众哄抢、强迫交易、合同诈骗等犯罪的惩处力度,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加大对赃款赃物的追缴返还力度,维护企业合法财产权益;依法惩治针对民营企业业主和职工的人身犯罪,尤其是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犯罪,切实增强其人身安全感。依法惩处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项目审批、贷款发放、资金拨付、招标投标等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意见》指出,要依法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坚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原则,正确认定合同效力,依法制裁违约背信行为。妥善处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招商引资纠纷,正确区分招商引资合同性质,依法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为外来投资民营企业营造放心安心的司法环境;支持鼓励民营经济参与市场竞争,平等参与投资建设,依法认定其行为的法律效力,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的相关权益。

《意见》强调,要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保障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在保护知识产权和激励自主创新中的主导作用,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增强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加强对民营企业商业标识权利的保护,促进自主品牌的形成和品牌经济的发展;遏制恶意抢注、“傍名牌”、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依法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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