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魏新伟 实习生孟铖洋)近日,保监会官网公布《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取消和调整九项行政审批事项。
据了解,按照《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填报立法修法涉及行政审批事项调整情况和依法及时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函》要求,保监会将取消和调整九项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是“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审批”“保险代理机构动用保证金审批”“保险经纪机构动用保证金审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及解散退出审批”“保险经纪机构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及解散退出审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核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等七项行政审批事项已无法律依据予以取消,“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审批”等两项改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
通知强调,保监会及各保监局不得受理已取消项目的申请。各保监局不得受理保险销售(含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审批事项;根据国务院相关要求,保监会决定废止《关于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不再委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根据新的政策,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前,所属公司应当为其在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进行执业登记,资格证书不作为执业登记管理的必要条件。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修改后的《保险法》第111条和第122条规定,规范从业人员准入管理,认真对从业人员进行甄选,加强专业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品行良好,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对于把关不严,造成客户投诉率、保单退保率等风险指标异常的机构,保监局应采取相关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