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亲属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执行,围攻、侮辱、谩骂执行人员,造成恶劣影响,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一)基本案情
桂某某诉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双方经汝州市人民法院主持,达成调解,确认闵某某于2010年9月30日前将拖欠儿子的抚养费共计2100元交付给桂某某,并自2010年10月份起于每月20日前给付儿子抚养费400元。
调解书生效后,闵某某在支付了2100元及2010年10月份的抚养费400元后,便不再履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汝州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于2013年6月24日前往闵某某家执行,其哥闵红勋煽动邻居群众将执行人员及两辆警车堵在大街上并不断对执行人员进行围攻、侮辱、谩骂,案件执行未取得任何效果。
2014年1月26日下午,汝州市人民法院再次组织警力前往执行,但闵红勋再次赶到执行现场,对执行人员侮辱、谩骂,并将执行人员从家中撵到大街上,继续对执行人员进行围攻谩骂,执行人员无奈之下撤离,执行再次无果。
2014年2月,汝州市人民法院将闵红勋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的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后经郏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14年10月做出一审判决,以妨害公务罪判处闵红勋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闵红勋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中的行为,属于国家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公务行为。任何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故意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的,都有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闵红勋多次组织人员围攻、谩骂法院执行人员,并抢走执法记录仪,暴力抗法,触犯刑律,最终受到应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