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叶改云拿到30余万元的赔偿金,却拒不履行1.6万余元的义务,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全部履行到位,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1999年11月25日,被告人叶改云前夫张万西(张苟定之子、张豪帅之父)因故死亡后,2008年8月18日,张苟定、叶改云及张豪帅3人获得48万元赔偿金。后张苟定、叶改云就赔偿金分配问题发生纠纷,张苟定于2008年9月23日将叶改云起诉至郏县人民法院。后法院判决叶改云支付张苟定16175.3元。判决生效后,叶改云以不服判决为由拒不履行义务,经法院多次传票及电话通知拒不到庭。后叶改云又以国家赔偿金已全部用于治疗心脏病为由拒不履行义务,但不能提供治病所用的医疗费用票据。鉴于叶改云已获得赔偿款48万元(其中支付给张苟定107500元),叶改云不能全部证明该款的用途及去向,故其有能力执行法院的判决而以各种借口拒不执行,致使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14年12月24日,叶改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犯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案发后,叶改云将16175.3元交到公安机关,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
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改云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叶改云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案发后又能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叶改云因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郏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执行人叶改云获得赔偿金30余万元,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1.6万余元还款义务,但其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妄图逃避执行。叶改云在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后,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在考虑到叶改云犯罪事实、性质和危害程度后,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叶改云为其失信和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中院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