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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管办法有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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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管办法有变
除政策之外需减免的一律先缴后返
 

本报讯 (记者吴学清 实习生王珊珊)8月4日,市城乡规划局提供消息,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变。新修订的《平顶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除首次将自来水配套费予以明确外,还特别规定除政策之外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先缴后返。

自2009年8月以来,我市共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7.92亿元,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加快城市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随着减免项目的放宽、减免权限的下放,部分建设单位试图通过减免燃气、热力配套费以降低成本。一些项目为规避先征后返,以燃气、热力公司不出具意见为由,迟迟不缴配套费,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部分项目甚至不办证先开工,破坏了正常的建设秩序。

根据全市热力专项规划,未来我市集中供热率将由现在的不足30%提高到60%以上,供热管网将加大建设力度。同时,随着城市的发展,自来水、燃气管网也急需升级改造,我市城乡基础设施投资面临巨大的资金缺口。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规范配套费征收减免程序,科学合理地做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我市此次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实施细则》规定,配套费全额征收标准为120元/平方米,其中包括政府留成56元/平方米、燃气配套费23元/平方米、热力配套费41元/平方米。根据市政府支持自来水公司改制,自今年1月起备用水厂补贴和新建、改扩建管网投资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按1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配的要求,本次修订将自来水配套费首次增加到《实施细则》,扣除自来水配套费10元/平方米后,政府留成部分由56元/平方米变为46元/平方米。

《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地下室部分按60元/平方米征收。由于考虑到地下室燃气、热力设施配套问题,2010年起实际按“如地下室部分不安装燃气、热力配套设施的,在120元/平方米标准中扣减燃气、热力部分配套费后减半征收,即按28元/平方米征收,如配套燃气、热力设施,按相应的配套标准一并征收”执行。本次由于政府留成部分调整为46元/平方米,因此将《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地下室部分减半征收标准,相应调整为23元/平方米,再根据是否配套自来水、燃气、热力,决定这三项费用的征收。

在减免程序上,对《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进行修订,“符合国家、省、市政府政策规定可以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市财政部门牵头,会同规划部门审核办理”。对除第十二条之外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一律先缴后返。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财政部门提出减免申请,财政部门会同市住建、规划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再予以返还,减免审批程序10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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