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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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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

 

本报讯 (记者程颖)8月3日,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2015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已确定。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来计算的,每年核定一次。随着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公积金缴存最低限额也相应提高。

2015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应超过11001元,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全市2014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一类地区(市区、舞钢市、石龙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二类地区(宝丰县、郏县)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250元,三类地区(叶县、鲁山县)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

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单位均不得低于8%,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但均不能高于12%,个人、单位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经审核确定,在本缴存年度之内不再进行调整。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缴存单位必须如实为职工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擅自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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