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及其亲属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执行,造成多名执行干警不同程度受伤,并抢走执行干警的警棍及卷宗,造成恶劣影响,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一)基本案情
1998年9月4日,张三国在开办砖瓦窑厂时拖欠马某某煤款7300元,经多次催要无果而引起诉讼。2011年11月25日,鲁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三国偿还马某某欠款7300元。判决生效后,张三国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马某某向鲁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1月22日,执行干警到张三国家中执行时,张三国伙同其女婿田旭坤、儿子张鹏举、侄子张永辉等人对执行干警进行围堵、殴打,以暴力手段阻碍执行干警依法执行公务,致使多名执行干警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并把执行干警的警棍及卷宗抢走,导致执行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事后张三国等人逃跑。执行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张三国等人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迫于压力,张三国等人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家属到法院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2014年11月,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三国、田旭坤、张鹏举、张永辉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考虑到张三国等人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等情节,可从轻处罚。据此,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张三国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田旭坤、张鹏举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处张永辉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案例评析
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中的执行行为,属于国家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公务行为。本案中,张三国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故意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造成多名执行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并抢走执行干警的警棍及卷宗,属于暴力抗法,构成妨害公务罪,最终受到了应有的制裁。同时,本案也给其他试图以暴力手段抗拒执行者敲响了警钟。 (中院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