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拖欠16万元转让费拒不返还,并和执行法院玩“失踪”,银行账户进账后立即转移资金,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全部履行到位,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齐文学诉孙大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6日作出判决。判决如下:孙大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齐文学转让费16万元并支付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992元,由孙大军负担。孙大军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09年9月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992元,由孙大军负担。二审判决送达后,齐文学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0月10日向卫东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大军一直隐匿自己的财产及行踪,法院未查到孙大军有房产、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长期不能执行到位。后法院再次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账户明细,发现孙大军的银行账户虽无存款,但其账户明细显示,2011年12月31日被执行人孙大军在建行叶县支行进账13029.66元,同日全部支取,该账户在2012年7月7日进账10000元,分别于同年7月19日和20日在自动取款机上全部支取。
鉴于孙大军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卫东区人民法院将孙大军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于2013年10月15日将孙大军抓获归案。2013年10月25日,孙大军家人带款到法院执行局,要求与申请人和解。双方到庭后,均同意孙大军一次性支付齐文学22万元(含本金16万元、诉讼费3992元及迟延履行金)彻底了结,齐文学当庭收下了上述款项,该案执结。
孙大军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卫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大军无视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孙大军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履行全部履行款项,根据孙大军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该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孙大军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执行人孙大军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不但不履行生效判决,反而和执行法院玩“失踪”,采取各种手段规避执行,银行账户款到即取,转移资产,致使判决长期得不到执行,应当认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孙大军的犯罪行为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院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