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沙星海)三伏天到了,高温津贴是不是能及时发放到位?7月13日,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说,用人单位要按规定落实高温津贴,预防和控制高温中暑及高温作业引发的各类事故,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按照有关规定,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调整高温天气工作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的,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40℃以下的,应按规定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适当增加高温作业者的休息时间,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和违规加班加点。
存在高温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应当认真落实防暑降温措施和劳动保护措施,加强工作时间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向高温作业者支付高温津贴,并为高温作业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用人单位不得以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为由扣除或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和奖金。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要及时足额向其发放高温补贴。
按照标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夏季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当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或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劳动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各类用人单位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0元,且补贴不得列入最低工资中。同时,我市将重点加强在高温、高湿作业场所劳动者高温保护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支付等情况,并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力度,规范用人单位高温津贴发放行为。对于群众举报和在日常巡视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严肃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