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平顶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新华区地税局、卫东区地税局、湛河区地税局税务管理的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时间
2015年 6月25日—2015年8月15日
三、年审地点及联系电话
新华区残联:新华区政府院内北一楼(残联办公室),联系电话:4988316
卫东区残联:东安路南段126号(卫东区敬老院六楼),联系电话:3992701 7207105
湛河区残联:神马大道西段湛河区综合办公楼,联系电话:6155698
四、年审方式
1.现场年审
适用范围: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新华区地税局、卫东区地税局、湛河区地税局税务管理的企业单位。
2.网上年审
适用范围:纳入新华区地税局、卫东区地税局、湛河区地税局税务管理的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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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人单位年审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1.用人单位签章的《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用人单位可到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领取)。
2.用人单位2014年6月、12月份两个月会计凭证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工资明细复印件。
3.经过税务部门盖章的2014年度整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含附表)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4.用人单位在职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5.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6.用人单位在2014年度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明细、医疗保险证明(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个人参保情况证明》或《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失业保险证明和工伤保险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注:用人单位未安置残疾人职工的,需要提供1-3项相应资料,已安置残疾人职工的需要提供1-6项相应资料。自2015年1月1日起工商登记注册未满三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需要另外提供工商部门登记核准的《营业执照》。
六、用工年审核定
各用人单位均应按不低于2014年度在职职工总数的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及相关资料到指定的地点参加年审,核定应安置残疾人职工人数及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并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全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七、处理措施
1.凡逾期不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并将根据统计、税务等部门提供的在职职工数或经过调查核定的人数,确定在职职工总数,核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额,全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对2014年度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缴。
3.对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除责令限期如数补缴并给予通报批评外,从2015年11月1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与保障金一并收取;对仍拒不执行的,根据《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的规定,由区残疾人联合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201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