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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赖账户”再做黄粱美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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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不让“赖账户”再做黄粱美梦

 

本报记者 卢拥军 通讯员 崔昭 刘渊

5月28日,新华区人民法院、卫东区人民法院、湛河区人民法院通过本报联合对一批失信被执行人(赖账户)进行了曝光,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群众对三家法院的举措纷纷“点赞”。

这批“赖账户”被曝光后,不但对被公布人产生了压力,也使其他尚未被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产生了危机感,有部分被执行人迫于舆论压力,积极与法院联系,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履行或部分履行了债务。但仍有不少失信被执行人心存侥幸,不积极主动履行义务,认为自己不履行判决也不会有什么严重后果,梦想蒙混过关。更有甚者,一部分“赖账户”依然我行我素,沉浸于自己的白日梦里,照样出入各种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大肆进行高消费活动。

“赖账户”恶意逃避法院执行,已成为建设诚信社会的一大绊脚石,他们罔顾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和债权人的困难,以种种理由和借口规避执行,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司法公信力,践踏了法律,破坏了“诚信守约”的社会风尚。

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树立司法的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让正义早日到来,昨日,新华区人民法院、卫东区人民法院、湛河区人民法院做出决定,再次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集中曝光,以破除“老赖”们的侥幸心理,打破“老赖”们的黄粱美梦,使其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承受更为沉重的财产、信誉和精神损害。

有人怀疑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侵犯了这部分人的隐私权,其实这样的担心完全多余,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法有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其实质就是明确了通过信用惩戒的方式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是要通过信用惩戒手段,使被执行人的信用和其经济利益、个人名誉、企业声誉、交易机会、生存空间直接挂钩,建立“守信者赢,失信者亏”的评价体系,使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借此促使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更有力的手段破解执行难。

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建立信用惩戒制度是民心所向。在此之前,最高法院制定了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信用惩戒措施,公开曝光和降低信用等级是对信用惩戒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司法具有引领功能,通过对这些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将进一步对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其他被执行人产生相应的威慑力,使其对行为后果有充分而清醒的认识,促使其自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对社会各界释放出倡导诚信、打击失信行为的积极信号,并最终对整个社会形成诚实信用风尚起到引领作用。

三家法院这次联合公布“老赖”名单,再次表明了人民法院惩治失信行为的决心。我们也奉劝这些“赖账户”,你们以种种借口规避执行,存侥幸心理,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赖账户”们,你们的“美梦”该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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