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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 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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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5年6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张春仁就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有关问题答本报记者问
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 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4月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近日记者就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张春仁。

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历经三审,可谓非常谨慎严格。请问修订《食品安全法》背景是什么?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现行食品安全法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法施行以来,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得到提升,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与此同时,食品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现象依然存在,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监管体制、手段和制度等尚不能完全适应食品安全需要,法律责任偏轻、重典治乱威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为了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有必要对现行食品安全法进行修订。具体是:一是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的需要。二是完善监管制度,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的需要。三是建立最严厉的惩处制度,发挥重典治乱威慑作用的需要。修订现行食品安全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概括来讲主要有三点。一是有利于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二是有利于推动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三是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通过怎样的制度设计来确保食品安全法的严格性?

答:这次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修改力度非常大,原来是104条,现在增加到154条。主要修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构建。

一是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原先的分段监管变成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环节进行统一监管。

二是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对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的业态,还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些过程控制的管理制度,都进行了细化和完善,进一步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三是强化各方责任落实。进一步完善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地方各级政府、监管部门以及检验认证机构等法律责任。

四是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这些食品安全中最基础的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增设了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重在防患于未然,消除隐患。

五是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各个方面,包括媒体、广大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形成整个社会有序参与食品安全,形成社会共治的格局。 六是突出对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监管作了进一步完善。

七是加强了对农药的管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强调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监管,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特别强调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并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增加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处罚这样一个严厉的处罚手段。

八是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纳入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同时在具体制度方面,对批发市场的抽查检验、食用农产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等进行了完善。

九是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增加了行政拘留和治安管理制度、提高了行政罚款额度、强化了资格处罚,完善了行刑衔接机制、最低额赔偿制度以及民事责任连带制度等。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进一步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安全工作上有哪些新理念?

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工作的新理念,即规定了食品安全工作要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要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管制度。

具体来说,在预防为主方面,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和政府监管中的风险预防要求。例如,将食品召回对象由原来的“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修改为“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在风险管理方面,提出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在全程控制方面,提出了国家要建立食品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在社会共治方面,明确要充分发挥各个方面,包括媒体、广大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形成整个社会有序参与食品安全,形成社会共治的格局。

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是如何体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

答: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是指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关心、支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管共治的格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一些具体制度的规定上,着力体现社会共治原则:

一是明确食品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内部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

二是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三是强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业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四是完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强化群众监督。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给予举报人奖励;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对举报所在企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内部举报人给予特别保护,明确企业不得通过解除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等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五是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强调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鼓励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同时规定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客观、真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等等。

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是如何体现严惩重处的原则的?

答:一是增加罚款数额。目前,社会各界普遍反映现行食品安全法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较低。针对这一现象,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对一些违法行为处罚的额度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二是对非法提供场所的行为增设了处罚。为了加强源头监管、全程监管,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要对其进行处罚。

三是对重复的违法行为增设了处罚的规定。针对多次、重复被罚而不改正的问题,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增设了新的法律责任,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四是突出民事赔偿责任。完善了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十倍价款或者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并规定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可以要求赔偿一千元。同时,对明知从事违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场所,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规定了连带责任。

五是增加了信用记录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的金融机构。

六是增加规定了行政执法与刑事立案侦查工作的衔接。规定食品药品监管、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食品药品监管、质量监督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此外,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还细化并加重了对违法失职的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以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执法责任,切实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食用农产品不同于加工食品,一般具有鲜活、易腐、无包装或者简易包装、保存期短等特点,所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规定了特别的管理制度,包括:一是明确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二是加强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要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三是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专门对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作了特别规定,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以适应对市场中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实施追溯管理的需要。四是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是如何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

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以下三个方面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一是要求健全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二是强化生产经营过程的风险控制。提出要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加强风险控制,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并实施原辅料、关键环节、检验检测、运输等风险控制体系。三是增设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制度。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定期检查评价食品安全状况;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是如何规范网络食品交易的?

答:近年来,作为新兴的食品销售渠道,网络食品交易发展很快。从目前的情况看,网络食品交易在带给人们方便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因此,规范网络食品交易的第三方平台,使其履行必要的管理职责,是非常必要的。为此,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进行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上述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监管制度方面有哪些创新?

答:一是实行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风险分析原则是食品安全治理的基本原则,为突出重点,将有限的食品安全监管力量和资源投放于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领域,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二是增设临时限量和临时检验方法制度。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在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三是增设了责任约谈制度。为督促履行有关方面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增设了责任约谈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政府可以对未及时发现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管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四是实行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公开和通报制度。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并可以向投资、证券等管理部门通报。

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保健食品监管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的监管有以下几方面突破和进展。一是明确了对保健食品实行注册和备案分类管理制度,改变了过去单一的产品注册管理制度。二是明确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及功能目录管理制度,通过制定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明确原料用量和对应功效,对使用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规定原料的产品实施备案管理。三是明确了保健食品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生产必须符合良好规范并实行定期报告制度等。四是明确了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必须经过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五是明确了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依据。

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是如何加强婴幼儿配方食品管理的?

答:为了加强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监管,不断提高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质量安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特别管理措施。一是原料控制。企业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二是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三是对出厂产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质量安全。四是产品实行备案,其中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实行配方注册管理。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是如何强化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

答: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现行食品安全法对此种食品的管理没有作出专门的规定。为保障特定疾病人群的食品安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同时,加强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在广告宣传方面的管理,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本报记者 吴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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