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魏新伟)近日,银监会公布并开始实施经过修订的《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就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事项做出规定。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农商行的设立条件更高,表现之一是注册资本要求高: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注册资本都必须为实缴资本,其中,设立农村商业银行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村镇银行在县域设立的,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贷款公司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农村资金互助社在乡(镇)设立的,最低限额为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农村商业银行的设立除了符合一般设立条件,还需符合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九条。
《办法》规定了农商行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重点提到农商行设立信用卡中心、三农(小企业)信贷中心、私人银行部、票据中心、资金营运中心等专营机构,申请人除应符合一些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四项条件。
此外,《办法》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变更名称、变更住所、变更组织形式、变更股权、变更注册资本、修改章程、分立和合并等条件分别作了细化规定。农村中小金融法人机构变更名称,名称中应标明“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联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机构种类字样,并符合唯一性和商誉保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