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常洪涛)5月1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故意杀人犯韦群山等一批罪犯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韦群山,男,汉族,1954年2月2日出生。2013年5月初,罪犯韦群山因找其大哥韦金某、四弟韦遂某(被害人,时年54岁)、五弟韦聚某(被害人,时年50岁)要钱遭到拒绝,便心生怨恨,起意报复。同月22日7时左右,韦群山携带事先购买的斧子来到市第二人民医院对面家属院一层门面房,先进入韦遂某经营的烟酒行,持斧子砍击韦遂某的头部致其倒地后,又至隔壁韦聚某经营的寿衣店,持斧子砍砸韦聚某的头面部将其击倒。韦遂某、韦聚某的伤情均构成轻伤。随后韦群山又到临近的超市寻找韦金某,韦金某见状逃离超市,韦群山遂持斧子连续砍击韦金某妻子殷某某(被害人,殁年61岁)的头面部、胸肩等处数下,致殷某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韦聚某受伤后上医院诊治路过超市,韦群山持斧子追赶韦聚某未果,又将韦金某停放在路边的黑色小轿车砸坏。而后,韦群山让围观群众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将其抓获归案。
罪犯韦群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韦群山向亲属要钱不成而蓄意报复杀人,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犯罪情节恶劣,犯意坚决,手段特别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韦群山作案后虽有投案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故意杀人犯韦群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韦群山等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判处故意杀人犯韦群山等一批罪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