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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4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批罪犯执行死刑

 

本报讯 (记者常洪涛)4月1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故意杀人犯张战立等一批罪犯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战立,男,汉族,1980年7月20日出生于郏县。2011年11月,罪犯张战立与被害人王某某(殁年27岁)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按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随后,王某某带着与前夫收养的女儿卢某某(被害人,殁年2岁10个月)与张战立共同生活。后来二人因感情不和发生矛盾,王某某带着卢某某到其父母王广某(被害人,殁年55岁)、孙某(被害人,殁年51岁)家中居住,并向张战立提出退婚。张战立要求退还彩礼遭拒,遂对王某某及其家人怀恨在心,决意报复。2012年8月4日凌晨,张战立携带两把尖刀到郏县王广某、孙某居住的养猪场,翻墙入院,持尖刀分别捅刺王广某、孙某胸、腹部等处数刀,致王广某右肺及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致孙某心脏、双肺及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之后,张战立又到王某某、卢某某居住的王广某家中,持尖刀分别捅刺两人,致两人死亡。

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故意杀人犯张战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战立等一批罪犯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判处故意杀人犯张战立等一批罪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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