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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扰乱公共秩序围堵冲击国家机关 破坏交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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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平顶山市公安局 平顶山市司法局
关于严厉打击扰乱公共秩序围堵冲击国家机关 破坏交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通告

 

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保障道路交通畅通,确保我市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是政法机关的职责。对于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全市政法机关正在依法全力开展查处工作,最大限度地为受害群众追赃挽损,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将依法予以严惩。

二、任何公民、单位或其他组织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控告投诉,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围堵冲击国家机关、堵门断路等违法犯罪行为,政法机关将坚决依法打击。

三、严禁任何公民、单位或其他组织以反映诉求为名,实施下列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的行为:

(一)采取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或静坐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堵塞道路交通;

(二)聚众围堵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聚众冲击国家机关;

(三)散发上访材料、呼喊口号、拉标语、打横幅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公共秩序;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车辆正常行驶;

(五)在道路上放置障碍物,影响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六)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

(七)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

(八)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车辆通行;

(九)强行冲闯司法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

(十)实施打、砸、抢等行为;

(十一)其他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的行为。

四、对聚众实施本通告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劝告、制止的,公安机关依法责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机关强行驱散,对经强行驱散仍拒不离去或者进行煽动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对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以及聚众实施上述行为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五、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等形式散布谣言或组织策划和煽动、教唆他人实施堵门堵路等违法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七、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合理反映诉求,抵制违法行为,支持配合政法机关全力以赴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有利于政法机关集中精力打击犯罪分子,有利于最大限度追赃挽损,有利于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平顶山市公安局 平顶山市司法局

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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