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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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律责任 确立约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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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律责任 确立约谈制度
——市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陈卫华解读新《统计条例》
市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陈卫华接受采访 任峰辉 摄
 

本报记者 卢拥军 高轶鹏

新闻背景

自2015年4月1日起,新修订的《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开始施行。这对于我省统计事业发展和统计法制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对于深入推进依法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障和促进统计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此,记者特邀市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陈卫华解读新《统计条例》,并带您了解勤奋、务实、奉献的平顶山统计人。

2014年12月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统计条例》),新《统计条例》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按照工作部署,全市统计战线展开了系列的宣传贯彻活动。日前,就社会各界对新《统计条例》普遍关心的问题,记者走访了市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陈卫华。

陈卫华说,新《统计条例》的修订是我省统计事业发展和统计法制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统计法》,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障和促进统计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新《统计条例》以《统计法》为依据,结合我省实际,重点围绕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进一步明确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责,完善了统计调查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强化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全面部署。全市相关部门要把宣传学习新《统计条例》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起来,用法治精神和法律权威凝聚统计力量、推进统计改革、优化统计环境、夯实统计根基,提高统计能力、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把统计工作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纳入法治轨道。

新《统计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七个方面:

一、为健全统计组织体系提供法规依据。新《统计条例》从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政府其他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产业集聚区等各类经济功能区以及企业在统计工作中的职责或者统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对统计法的规定作了细化拓展,为进一步健全统计体系提供了法规依据。

二、建立了统计调查项目公开制度。为规范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管理,切实维护调查对象合法权益,新《统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向社会公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由批准机关自批准之日起十日内通过统计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了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制度。新《统计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本级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建立、维护和动态管理工作。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以及其他具有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单位资料。”这一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基本单位名录库在统计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使该项工作中各相关部门的责任更加明确。

四、规范了部门统计数据公布。为提高政府公信力,解决不同部门发布同一统计指标数据不一致现象,新《统计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有关部门公布;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指标体系中的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协商一致后,由有关部门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自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五、确立了统计调查对象建立统计关系制度。为及时掌握统计调查对象的建立和变动情况,切实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动态管理,更好地发挥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基础作用,新《统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在依法设立或者变更后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通过统计信息网站建立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关系。”

六、建立了约谈制度。新《统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省辖市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约谈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问题涉及范围广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约谈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改正。”这一规定,完善了统计监督机制,可有效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更有利于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效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七、建立了统计资料公开制度和社会公众对统计资料的异议查询制度。统计工作在满足宏观管理需要的同时,也要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统计信息服务。新《统计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新《统计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开的统计资料有异议的,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提供查询服务。”

新《统计条例》强化了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设定了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律责任,对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确立了约谈制度。对违反新《统计条例》的行为和责任人如何处理呢?

陈卫华说,对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查办统计违法案件,是法律法规赋予政府统计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我们要充分履行好这一职责,充分认识统计执法对于促进统计事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克服思想顾虑和畏难情绪,敢于执法,敢于碰硬,切实加大统计执法力度。要坚决查处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要坚决予以通报曝光。要坚决查处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统计数据行为,对编造和虚报瞒报统计数据,导致统计数据严重失实的企业,要将其作为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向社会公示其失信信息。通过案件查处,坚决遏制在源头数据上弄虚作假的行为。通过执法,切实维护统计法律法规尊严,维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的职责,维护企业独立真实报送统计数据的权利,有力震慑违法违规者,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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