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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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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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4 2015年3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投保容易理赔难,我市资深保险维权人士提醒:
警惕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投保容易理赔难”一直是广大保险消费者担忧的问题,也是困扰保险业发展的顽疾。人们投保的初衷,是在患难时能及时得到赔付,然而现实情况并非完全如此,很多时候是逼着消费者打官司才能得到理赔,这是保险发展中一种不正常的现象。针对这种现象,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后,记者专访了我市资深保险维权人士刘国敏。

保险作为现代社会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支撑国家经济建设、减灾防损、安定人民生产生活、稳定社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由于保险公司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商业心太重,武断拒赔、协商少赔、惜赔的情形时有发生,导致消费者对保险公司产生负面印象。刘国敏研究发现,保险公司在合同中设置“霸王条款”“格式天书”,阻碍消费者顺利得到正常理赔。

法律允许格式条款的制定者在合同中设置免除自身责任的法律条款,又叫免责条款。但免责条款不能违背法律规定,不能违背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更不能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否则该条款对消费者无效。《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行为,就包括“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保险法》第十九条也明确:“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去年审理的汝州张先生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先生的女儿(大二学生)在北京旅游时突发肺动脉高压于24小时内死亡,保险公司的口头拒赔理由是:“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患第二类重大疾病,28天后仍生存的才属于保险责任。”实际上,消费者无法保证履行该条款,就现有的医疗手段和条件,任何医疗机构或权威医学专家都无法也不能保证患者在一定时间段内不会死,而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必须患重大疾病28天后仍然生存才能构成赔付条件,没有任何科学及法律依据,也违背保险风险原理。28天霸王条款不免让消费者觉得,保险类似赌博,侥幸者能从中获得理赔,倒霉者空喜一场。

无独有偶,男孩小朱也有类似遭遇。2007年,我市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动员小朱的父亲为时年5岁的儿子购买分红险及重大疾病保险。2013年3月,被保险人患血友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的口头拒赔理由是保险合同中规定:“经本合同约定的医院确诊被保险人初次患合同列明的大病,并经前述医院的医师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认定被保险人平均存活在6个月以内,被保险人可申请重大疾病提前给付。”意思是被保险人若想得到保险赔付的话,存活期不能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则无权申领重大疾病保险金。实际上,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有些重大疾病经治疗后,对患者生命的威胁能够减轻,如果治疗及时、方案得当,甚至可以痊愈。同样是一种大病,因为患者个人体质、心理因素等各方面的差异,虽同住一院、同一大夫,也可能会有不一样的结果。“平均存活在6个月以内”的条款堪称“霸王条款之最”,该条款恶意排除被保险人依法应该取得的保险权益,留给消费者一个令人讨厌的霸道形象,同时也使得重大疾病保险的价值和意义变得苍白。

刘国敏说,在维权实践中遇到的类似“霸王条款”还有很多,有的散见于“保险责任”中,有的显现于“理赔规定”里,有的则写在“条款释义”或“大病解释”中。保险消费者在投保时,务必要求保险业务人员讲解清楚理赔条款,做到明白投保,而万一遇到类似霸王条款的时候,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魏新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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