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当但未经省辖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所属部门受理办理的信访事项。
二、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诉求的信访事项。
三、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复查(复核)机构已经受理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事项。
四、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又在复查复核期限内,且未到规定的复查复核机构申请复查(复核)的事项。
五、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或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六、已经省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复查(复核)、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信访事项。
七、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无正当理由超出《信访条例》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事项。
八、信访诉求在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且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事项。(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