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省政府及所属部门或省辖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信访事项。
二、已经省直行政机关或省辖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受理,但来访人未在《信访条例》规定的期限内,收到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或处理 (复查、复核)意见未落实的信访事项。
三、来访人未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限内,收到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或者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未落实到位,省辖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未履行督办工作职责的信访事项。
四、来访人不服信访事项处理 (复查)意见,按规定程序来省申请复查(复核)的或反映省辖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和省直行政机关未按规定受理复查或复核申请的事项。
五、实行“一单式”信访诉求逐级办理机制,信访人持有省辖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逐级在信访诉求单上签字确认无权受理的信访事项。
六、需省级人民政府及省级行政机关协调的“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
七、中央和国家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