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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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3月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三部门完善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订

 

本报讯 (记者魏新伟)近日,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订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保险人不得主张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残余价值的权利,不得有封顶赔付、平均赔付、协议赔付等损害农户利益的约定。

据了解,现行的农业保险条款基本框架系2007年试点之初制定。随着近年来我国农业生产力、生产方式和生产水平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原有条款已逐渐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农业风险管理的需求,保险责任窄、保障程度低、理赔条件严苛等已成为地方政府和农户反映的焦点问题。

《通知》对社会各界呼声最高、需求最为强烈的问题与要素进行了明确。一是明确条款开发总体要求。规定条款拟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开发程序,强调保险机构条款拟订时应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要求。二是明确条款核心要素要求。《通知》从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免赔设置、种植业不同阶段赔偿标准、种植业绝产标准、养殖业无害化处理等六方面,对条款核心要素提出要求。明确规定,种植业保险及能繁母猪、生猪、奶牛等按头(只)保险的大牲畜保险条款中不得设置绝对免赔。三是重申禁止性要求。包括保险人不得主张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残余价值的权利,不得有封顶赔付、平均赔付、协议赔付等损害农户利益的约定等。

《通知》对农业保险产品管理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创新。一是扩大保险责任,强调保险责任应涵盖保险标的所在区域内的主要风险,并明确将地震和旱灾列为必保的保险责任;二是提高保障程度,明确提出保险金额应覆盖直接物化成本或饲养成本;三是取消理赔时的绝对免赔条款,保护投保农户利益;四是提高理赔比例,明确三大口粮作物全损时苗期赔偿标准不得低于保险金额的40%;五是明确绝产标准,将损失率在80%(含)以上视为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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