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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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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平顶山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全市防雷减灾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雷电灾害事故发生,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就开展2015年全市防雷装置检测检查工作做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全面落实防雷安全责任制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防雷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防雷安全工作作为保障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来抓。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防雷安全教育,依法抓好防雷安全日常管理工作,杜绝相关责任事故的发生。

二、防雷装置检测

1.一类建(构)筑物、爆炸、火灾、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贮存场所防雷装置定期安全检测(每半年检测一次)、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各类通信设施、网络中心、计算机信息系统、广播电视设施、商场、车站、酒店、学校、矿山、大型物资仓库、高空娱乐游乐设施、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及铁路、高速公路交通运输设施等。

2.防雷装置年度检测应由依法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检测资质的单位实施。

三、防雷检查内容

1.防雷安全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2.已安装的防雷装置执行定期安全检测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

3.新建、改(扩)建建筑物需进行防雷图纸审核和竣工验收以及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情况。

四、检测时间

从2015年3月1日到5月31日市防雷技术中心及各县(市)防雷检测中心按规定时间认真组织检测。检测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检。

五、具体要求

1.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对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行政许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新建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防雷装置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未经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跟踪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必须及时整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切实消除雷灾的安全隐患。

2.市内的大型工程、重点工程、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爆炸危险设施等建设项目,其可行性论证报告中应当有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3.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第570令)的规定,对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部门可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灾调查、鉴定工作。

(联系电话:4982019 4937184 )

平顶山市气象局

201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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